一、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1)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4)項、第(5)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根據國稅發(fā)〔1995〕192號中規(guī)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沒有銷售清單不能抵扣。
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而開具了“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fā)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fā)票不能抵扣。
國稅發(fā)〔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fā)票。匯總開具專用發(fā)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fā)票專用章。因此,若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fā)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fā)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四、取得的專用發(fā)票超過180天沒有認證的不能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诖艘(guī)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沒有認證的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五、以下三種情況,票據無法通過有關部門認證的不能抵扣:
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和農產品銷售發(fā)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交叉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三是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不符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雖然專用發(fā)票有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fā)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fā)票,重新認證通過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仍可申報抵扣。
六、作廢及停止抵扣期間的增值稅發(fā)票不能抵扣。
一是取得作廢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二是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三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fā)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不得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