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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適用再追索三個月,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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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關于“最初追索權6個月、再追索權3個月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出票人和承兌人;只適用于一般的背書人(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等。
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2022-07-28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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