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為1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25萬元,這些暫時性差異均不是因為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chǎn)生的,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更為15%。甲公司預計會持續(xù)盈利,各年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2016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該公司2016年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包括以下事項: (1)2016年1月1日自證券市場購入當日發(fā)行的一項5年期到期還本付息國債,甲公司將該國債作為債權投資(原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當年確認利息收益100萬元。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 (2)因違反稅收政策需支付的罰款60萬元,款項尚未支付; (3)2016年7月1日,甲公司自證券市場購入某股票;支付價款260萬元(假定不考慮交易費用)。甲公司將該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核算。12月31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 (4)2016年9月1日,甲公司自證券市場購入某股票;支付價款150萬元(假定不考慮交易費用)。甲公司將該股票作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原汁(原為可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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