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營改增后,建筑業(yè)異地施工的老項目在機構所在地已經(jīng)備案。機構所在地開具的外經(jīng)證也已經(jīng)在項目所在地報驗、預交稅款。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還是先去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過才能開具發(fā)票?外經(jīng)證是否可以在開具發(fā)票后再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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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
2016 05/1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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