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問建筑業(y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問題,例如,合同約定5月20日付款,但是甲方?jīng)]有付款,施工方也沒開具發(fā)票,那5月20日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實務中就要確定增值稅嗎?報稅的時候就要申報無票收入的增值稅對嗎?等次月開票后申報稅的時候再把這部分無票收入做負數(shù)填列,在開具發(fā)票中寫正數(shù),對嗎?但是實務中是不是最好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啊,因為比較麻煩,開票,付款,合同約定的日期最好在同一個月啊

84784977| 提問時間:2021 05/1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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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1.對的 2.對 3.是同一個月可以的
2021 05/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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