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3.甲珠寶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年1月將從金銀首飾生產廠家購入的金手鐲100克獎勵給業(yè)績優(yōu)秀的管理人員,購入的金手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不含增值稅價款60000元。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年1月符合抵扣規(guī)定。當月同樣金手鐲的零售價格為678元/克。要求:對甲珠寶店相關業(yè)務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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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同學。
(1)購入金手鐲
借:庫存商品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800
貸:銀行存款67800
(2)發(fā)放獎勵
借:管理費用67800
貸:庫存商品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800
購進的商品用作職工福利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021 12/1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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