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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老師,想要一下相關追索權的知識點

84785026| 提問時間:2022 09/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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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同學你好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不能取得拒絕證明和退票理由書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包括醫(y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承兌人自己作出并發(fā)布的表明其沒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票據權利消滅時效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2022 09/04 16:25
立峰老師
2022 09/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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