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15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公司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該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公司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萬元。9月1日,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公司,限其于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公司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日迪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請求。10月15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乙公司則向法院提出該案應由仲裁機構受理。問:法院是否有權審批此合同糾紛?請說明理由
![](https://member.chinaacc.com/homes/resources/images/home/avatar/4.jpg)
![](/wenda/_nuxt/img/iconWarn.60bd4fe.jpg)
![](https://pic1.acc5.cn/000/01/84/99_avatar_middle.jpg?t=1714028667)
![](/wenda/img/newWd/sysp_btn_ey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