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9年至2×14年發(fā)生的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如下:資料一:2×09年1月2日,甲公司從其他單位購入一項土地使用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售價為48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432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該項土地使用權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進行攤銷。2×09年2月1日,甲公司開始在上月購入的土地上建造一棟自用廠房。在建設期間,甲公司為該項工程購進一批物資,不含稅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30萬元,已經(jīng)驗收入庫,建設期間領用完畢;另發(fā)生工程人員薪酬2500萬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2×10年12月31日,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預計使用年限為4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進行折舊。2×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協(xié)議,將上述廠房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整體出租給B公司。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3年,租賃期開始日為2×12年1月1日;年含稅租金為43.6萬元,每年年底以銀行存款支付。因該廠房所在區(qū)域有活躍的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而且能夠從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房地產(chǎn)的市場報價,甲公司決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該項出租的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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