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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萬元,商品成本為80萬元。該批商品己經(jīng)發(fā)出,甲公司以銀行存款代墊運雜費1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假定不考慮其他國素,則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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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為107萬元。上述交易分析如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售價注明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3萬元,合計為113萬元,甲公司代墊運雜費10萬元,合計123萬元,根據(jù)商品成本80萬元,可知實際收入比注明的售價要多出20萬元,比加上運雜費要多出7萬元,因此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為107萬元。
拓展知識:銷售收入核算的原則是:原則上,應以發(fā)出商品的市場價格為基準;如果發(fā)出商品的市場價格不可知,則可以以實際收入的金額為基準,但需要核實該金額是否符合客觀實際,以免發(fā)生拉高收入現(xiàn)象。
2023 01/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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