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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會有強制要約這個制度,為什么要限制股東持股不能超過30%

84784961| 提問時間:2023 05/0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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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香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 持股超過30%意味著一個新控股股東的誕生,公司控制權格局發(fā)生變化,其他投資者不一定信任新控股股東,得給中小股東一個公平退出的機會。證券法第八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
2023 05/05 13:49
何萍香老師
2023 05/05 13:50
強制要約收購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國1968年《城市收購與合并法典》。在該法典通過前的一段時間中,英國收購市場上連續(xù)發(fā)生了多起侵害目標公司股東權益的事件,引發(fā)了社會的強烈不滿,對該法典的制定產(chǎn)生了一定的社會需求。對于該制度的立法意義,時任英國公司并購工作組副主任的Peter Lee有過說明,他認為強制要約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賦予中小股東分享控制權溢價的權利以及在控股股東發(fā)生變化時選擇退出的權利。 強制要約制度解決的是控制權溢價分配、中小股東再換了東家后的及時退出權、以及合理的反收購問題,但現(xiàn)存的制度能不能解決這些問題,解決的怎么樣,還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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