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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2:針對“個別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而非“受理后”),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shù)奈吹狡趥鶆眨谄飘a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清償時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具備破產原因),管理人仍有權撤銷。 問題:受理前六個月內的撤銷 如果不是提前清償 而是受理前六個月內準時或者延后清償呢 是否也可以撤銷?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4 04/2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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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六個月內,盡管不是提前清償,而是準時或延后清償債務,但此時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具備破產原因),那么這種清償仍然屬于個別清償?shù)姆懂牎?根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這種個別清償行為是有可能被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因為即使不是提前清償,只要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六個月內,并且滿足上述的破產原因條件,該清償都可能被視為對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2024 04/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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