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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給乙約定2014年3月前還清本息,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4年3月1日后到期,一并沒有還款。到了2017年4月1日,在此期間以一直承諾過段時間還款,甲也同意,請問這個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期有沒有過?

84784997| 提問時間:2024 10/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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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一般來說,丙的連帶保證責任期已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wù)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本題中,主債務(wù)履行期限是2014年3月前,那么從2014年3月開始計算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到2014年9月保證期間就已屆滿。 雖然在此期間乙一直承諾過段時間還款且甲也同意,但這種債務(wù)人和債權(quán)人之間關(guān)于還款時間的重新約定,通常并不能延長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所以到2017年4月1日,距離保證期間屆滿已經(jīng)過了很長時間,丙的連帶保證責任期大概率是已經(jīng)過了。但如果債權(quán)人能證明在保證期間內(nèi)曾向丙主張過保證責任,則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丙可能仍需承擔保證責任,但從本題所給信息看,沒有這方面的表述。
2024 10/0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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