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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房屋開發(fā)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按照增值稅9%的稅率進行計稅。公司以招拍掛方式取得一塊土地,擬建商品樓兩棟(甲座、乙座)以及鍋爐房等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為甲座10000平方米、乙座15000平方米和鍋爐房等配套設施200平方米。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業(yè)務:(1)以銀行存款支付土地出讓金10000000元和拆遷安置補償費13000000元,均不計算增值稅,不屬于應稅服務。(2)以銀行存款支付地質勘查、規(guī)劃方案、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程費1060000元(含增值稅60000元)、基礎設施費3270000元(含增值稅270000元),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按照發(fā)票稅額進行計稅。(3)將商品樓甲座及鍋爐房等配套設施發(fā)包給第一建筑公司,甲座合同價款10900000元(含增值稅900000元),開工后,以銀行存款預付工程款共計6540000元,應按照發(fā)票稅額進行計稅。(4)鍋爐房等配套設施完工,結算應付工程款545000元(含增值稅45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受益面積(甲座10000平方米、乙座15000平方米)結轉配套設施費,應按照發(fā)票稅額進行計稅。(5)商品樓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4 12/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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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 需要計算什么的
2024 12/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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