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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題目:甲公司于2×22年8月15日與乙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甲公司當日即從乙公司廠區(qū)取走該設備,并自行運輸。該設備于2×22年9月1日到達甲公司廠區(qū),經過必要的安裝和調試后,于2×22年10月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乙公司在租賃合同中同意給予甲公司一段時間的免租期,從2×22年10月15日起開始計算租金。甲公司租入該設備的租賃期開始日是? 疑問:我理解租賃開始日是指甲、乙雙方達成合意的日期,即簽訂協議,乙確認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的日期,是2×22年8月15日;租賃期開始日是實際可供租賃人使用的起始日,不應該是2×22年10月1日嗎?為什么還是2×22年8月15日,是不是甲取走就意味著可供甲使用了,而不是說租賃資產一定要達到甲的實際使用標準才是?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是的
甲取走就意味著可供甲使用了,而不是說租賃資產一定要達到甲的實際使用標準
祝您學習愉快!
03/19 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