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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商業(yè)專業(yè)精講:海上保險保障的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4/02 09:52: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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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上保險保障的范圍——新修訂

  以海運貨物為例,可能遇到的風險和損失如下:

  (一)海上保險保障的風險

  海運貨物風險分為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兩類。

  1.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一般是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航行中發(fā)生的或隨海上運輸所發(fā)生的風險,從性質上看主要可分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大類。

  (1)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災害,如惡劣氣候、雷電、地震、火山爆發(fā)、洪水、海嘯、浪擊落海等。

  (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遭受到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擱淺、觸礁、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爆炸、火災、沉沒、船舶失蹤等意外事故。

  2.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包括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種類型。

  (1)一般外來風險。是指偷竊、短少和提貨不著、滲漏、短量、碰損、破碎、鉤損、淡水雨淋、生銹、沾污、受潮、受熱或串味等。

  (2)特殊外來風險。是指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來風險。常見的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有戰(zhàn)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二)海上保險保障的損失

  由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按照損失程度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1.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由于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貨物的全部滅失或視同全部滅失的損害。實際業(yè)務中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也稱絕對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體已經完全滅失或遭到嚴重損害,已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和價值,或貨物已不能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當貨物遭受了實際全損后,被保險人可按投保金額獲得保險人的全部損失的賠償。

  (2)推定全損也稱商業(yè)全損,是指當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中遭受承保風險后,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為避免實際損失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xù)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此時,被保險人獲得損失賠償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可要求獲得全損的賠償;第二種情況是要求獲得部分損失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要求獲得全損的賠償,需將被保險貨物委付給保險人。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tài)時,向保險人聲明愿意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包括財產權及一切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按全損給予賠償的一種行為。

  一般來說,委付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傥锻ㄖ仨毤皶r發(fā)出;

 ?、谖稌r必須將被保險貨物全部進行委付;

  ③委付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芪侗仨毥涍^保險人的承諾才能生效。

  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區(qū)別在于:當遭受實際全損時,保險標的已經完全滅失或雖未滅失但已喪失原有的用途;而推定全損則是保險標的受損后并未滅失,但若進行施救、整理、修復,所需的費用加上續(xù)運至目的地的費用,將會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價格。

  在實際業(yè)務中,全損的概念不是以一艘船上載運的全部貨物的完全滅失為劃分標準,而是在保險條款中加以明確,一般可以是一張保單所保貨物或一張保單上所保的分類貨物,也可以是裝卸過程中一個整件貨物或一條駁船所裝載的貨物等。

  2.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按照損失的性質來劃分,部分損失又可以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它是指在海運途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風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或支出的額外費用。如船在航行中觸礁,船體下沉,為了使船體上浮,船長下令拋掉部分笨重貨物。被拋掉的部分貨物的損失應由船方、貨方和利益方共同承擔。

  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4個條件:

  ①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是實際存在的;

 ?、谒扇〉拇胧┦侨藶橛幸庾R地采取的合理的措施;

  ③所造成的損失是種特殊的犧牲或是額外支出的費用,即損失是為了解除共同危險的措施而造成的,而不是由危險直接造成的;

 ?、軤奚唾M用的支出最終必須有效果,即經過搶救措施之后,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安全抵達航程的終點港或目的港,從而避免了船和貨同歸于盡的局面。

  按慣例,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由船舶、貨物和運費三方按最后獲救的價值按比例進行分攤——見本節(jié)“四(三)”與【教材例題2】。

  習慣上由船東委托專業(yè)理算機構或人員進行理算。

  (2)單獨海損。它是指在海運中,由于保單承保風險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本身的部分損失。這部分損失是特定貨方的部分海損,不涉及其他貨主或船方,而且僅指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費用損失。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①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損是為了解除或減輕共同危險人為地造成的損失,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

 ?、诔袚鷵p失的責任不同,共同海損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

  (三)海上保險保障的費用——新增

  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費用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

  1.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是指當被保險貨物在遭遇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或保險單證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貨物損失,采取各種挽救或防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構成施救費用的條件如下:

  (1)對保險標的進行施救必須是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或保險單證受讓人,其目的是減少保險標的物遭受的損失。若其他人采取此項措施,必須是受被保險人的委托;否則,不視為施救費用。

  (2)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必須是保單承保風險造成的;否則,被保險人對其進行搶救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不予承擔責任。

  (3)施救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的。

  2.救助費用

  救助費用則是指當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且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給救助人的一種報酬。

  保險人對這種費用負責賠償。救助費用一般可列為共同海損的費用項目,因為它通常是在船、貨各方遭遇共同危難的情況下,為了共同安全而由其他船舶前來救助而發(fā)生的費用。

  救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救助方必須是海難中財產關系的第三方,被保險人包括貨方和船方及其雇傭人員進行的救助不是救助行為,因此而支付的費用也不視為救助費用,因為他們的救助是被保險人自己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2)救助方的救助行為必須是自愿的,海難發(fā)生之前救助方與被救助方簽訂過救助合同,救助方履行合同而進行的救助所發(fā)生的費用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范圍,但如在海難發(fā)生后簽訂了救助合同,則救助方的救助行為所發(fā)生的費用可以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3)救助行為必須具有實際效果,長期以來,國際海上救助普遍采用“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但在實踐中,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可以在救助合同中規(guī)定,不論救助有效與否,均按約定支付救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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