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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先訴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4/06 11:34:3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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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已開啟備考模式,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第五章先訴抗辯權”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先訴抗辯權

詳細問題描述:

先訴抗辯權的理解。

答疑老師回復:

首先,要明白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并不是債務人移居境外就可以了,同時要求是“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如果是有財產可以執(zhí)行的話,保證人也是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至于債務在身,為何允許移居境外?這個我們不必考慮。

比如:甲欠乙10萬元,丙做一般保證。到期后甲不償還,

1、如果甲跑到境外了,但是甲境內換有1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這個就是存在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那么乙就不能先找保證人丙來要,如果先找丙,那么丙就可以享有先訴抗辯權。

2、如果甲跑到境外了,但是甲境內什么也沒有,這個就是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那么乙就可以先找保證人丙來要,如果找丙,那么丙就不能說先找甲(債務人)要,丙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odtgfuq.cn),不得轉載!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招生方案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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