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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補報名時間已經(jīng)公布(點擊查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訴訟時效”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題目內(nèi)容】
甲、乙為好友,甲得病急需用錢,乙便送去3000元,并對甲說:“你先用著,以后再說?!奔捉邮?,并表示謝意。3年后二人因口角鬧翻,乙要求甲返還3000元。以下說法錯誤的有( ?。?。
A、甲表示拒絕,說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B、甲認為,此時超過訴訟時效,自己沒有了償還義務
C、乙認為,此時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D、乙認為,應當從3年后甲拒絕還自己錢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甲乙之間的成立的是不定期的借款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還款時才知道權利被侵害,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中級會計職稱:訴訟時效 |
詳細問題描述: 什么時候算是知道,什么時候算是應當知道? 答疑老師回復: 其實這個意思就是說應該從正常知道的時候算,比如今天被打了,那肯定應當知道是今天被打的,在有特殊情況導致當事人不知道自己權益受侵害的,就不屬于上面提到的知道或應當知道。比如張某外出了,期間有小偷晚上進入他家偷了東西,他沒在家肯定不知道,只有外出回來后才知道自己家被偷了,這就造成實際侵害時間與知道時間不統(tǒng)一。 祝您學習愉快! |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m.odtgfuq.cn),不得轉(zhuǎn)載!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招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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