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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倉儲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8 11:15:3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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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

1.性質: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注意】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倉儲物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鏈接】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4.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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