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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承擔“不幸”??蓺w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quán)責任處理。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1】根據(jù)《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rdquo;,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
【解釋2】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協(xié)議補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視為交付),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3】根據(jù)《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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