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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權益披露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3/04 15:55:0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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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權益披露

  1.大股東披露和權益變動披露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nèi),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nèi),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nèi)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nèi),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如果是通過協(xié)議轉(zhuǎn)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也要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nèi)報告公告。

 ?。?)如果投資者是通過行政劃轉(zhuǎn)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guī)定比例的,也應當按照前條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2.權益披露內(nèi)容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nèi),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guī)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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