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60 蘋果版本:8.7.6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16 14:27:09  字體:

選課中心

書課題助力備考

選課中心

資料專區(qū)

硬核干貨等你學

資料專區(qū)

免費題庫

海量好題免費做

免費題庫

會計人證件照

省時省力又省錢

會計人證件照

報名提醒

入口開通及時知

報名提醒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解釋】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其中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則是針對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兩者或者為了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學員討論(0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