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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保證人的追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16 13:52:4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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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保證人的追償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代為清償?shù)牟糠帧?/p>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賯鶛嗳瞬簧陥髠鶛嗟?,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可以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以免發(fā)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因債務人破產財產已分配完畢無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趥鶛嗳酥阑蛘邞斨纻鶆杖似飘a,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獬WC責任。

  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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