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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強化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08 14:41: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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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強化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1.減持要求:

 ?。?)減持價格:發(fā)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fā)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NOT監(jiān)事)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于發(fā)行價。

  【鏈接】發(fā)起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xù)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fā)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fā)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半年時或連續(xù)二十日破發(fā),鎖定延六月

  2.破凈維穩(wěn):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wěn)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條件、具體措施等。

  3.不實報告的責任(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
招股說明書不實報告,對判斷發(fā)行人是否符合發(fā)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fā)行的全部新股,且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
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證券服務機構公開承諾
因其不實報告,致使投資者損失,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公告大股東持股意向:

 ?。?)發(fā)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fā)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需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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