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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知識點:貸款和應收款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1/21 10:27: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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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相關規(guī)定

1.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條件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chǎn)。包括:金融企業(yè)發(fā)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yè)持有的應收款項。

2.初始計量

(1)金融企業(yè)按當前市場條件發(fā)放的貸款,應按發(fā)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一般企業(yè)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3.后續(xù)計量

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jù)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xù)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nèi)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4.企業(yè)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

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具體會計核算

1.企業(yè)發(fā)放貸款時

借:貸款-本金【本金】

  貸: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實際支付的金額】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

2.資產(chǎn)負債表日

借:應收利息 【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貸款-利息調整

  貸:利息收入【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3.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貸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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