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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知識點: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6/30 14:08: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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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情形包括:

 ?。?)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chǎn)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nèi)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推薦欄目: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  注冊會計師準考證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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