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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四: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事實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分析】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是判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證據(jù)。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本身經過合同相對方的確認,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
?。?)預約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分析】預約合同獨立于正式合同,即使正式合同未成立,合同當事人也有權依據(jù)預約合同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或主張賠償。本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商品房買賣領域,如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交了定金,結果遭遇開發(fā)商毀約只雙倍返還定金,卻無法彌補損失,現(xiàn)根據(jù)該條款可以主張開發(fā)商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和損失。
?。?)無權處分的效力: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分析】僅以出賣人在“出賣時”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無效是不行的,可能存在先與終端購買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之后,才與上端供應商訂立買賣合同的情形。但是若是惡意或確實無所有權下出賣他人之物且最終未被追認,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4)電子交易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guī)定。
【注意】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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