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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23 16:19:42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稅考友在論壇上分享的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的學習筆記,以下是關于“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的知識,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居民企業(yè)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居民企業(yè)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yè)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3.居民企業(yè)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xiàn);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xiàn)。

  4.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fā)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qū))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5.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qū))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qū))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guī)定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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