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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記!這幾種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jy 2025/02/14 10:18: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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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發(fā)生銷售行為

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fā)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使用“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fā)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2.進項不得抵扣

商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56號)

3.簡易征收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4.差額計稅相關

①金融商品轉讓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④旅游服務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⑤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⑥勞務派遣服務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

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鑒于部分地區(qū)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后,只是收費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fā)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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