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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yè)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guī)定,自然人出售者應當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開票”并預繳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當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間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二、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三、自然人出售者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稅務機關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服務舉措?
四、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品“反向開票”后,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多退少補。
對于無法獲取完整、準確成本費用資料,不能正確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自然人出售者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是否能夠準確核算反向開票成本費用】可選擇“我無法準確核算反向開票收入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將按照5%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稅款。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3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yè)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由于該自然人出售者未能獲取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yè)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30×5%),適用經營所得5%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0.075萬元(1.5×5%);由于其在預繳環(huán)節(jié)已繳納15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12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yè)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6000元。由于歷史習慣原因,該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賬、缺少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yè)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120×5%),適用經營所得1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為0.45萬元(6×10%-0.15);由于其在預繳環(huán)節(jié)已繳納60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49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yè)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2.45萬元。該自然人出售者雖然正在積極按要求建賬并收集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yè)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24.5萬元(490×5%),適用經營所得2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3.85萬元(24.5×20%-1.05);由于其在預繳環(huán)節(jié)已繳納2.45萬元稅款,因此需要補稅1.4萬元。
五、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開票”的收入,還投資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是否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匯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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