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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保證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5 09:08:3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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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二十、保證人

  1.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為保證人,保證人也可以為兩人以上。

  2.法律對保證人有相應的限制:

 ?。?)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經(jīng)國務院批準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除外)。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6)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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