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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5 09:12:0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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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二十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考點1】《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普通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考點2】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賯鶆杖俗∷兏?,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谌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注意:履行保證責任時,“一般保證”有先后順序(先債務人后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先后順序。

  【相關考點】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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