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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難點辨析:合法撤回和抽逃出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8/20 11:46:4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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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撤回出資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七條規(guī)定: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者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二、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ǘ┩ㄟ^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ㄈ┲谱魈摷儇攧諘媹蟊硖撛隼麧欉M行分配;

 ?。ㄋ模├藐P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ㄎ澹┢渌唇浄ǘǔ绦驅⒊鲑Y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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