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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別“偷稅”與“不申報納稅”

來源: 編輯: 2005/09/19 14:15:05 字體:

  問:如何區(qū)別“偷稅”與“不申報納稅”

  我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今年5月至6月由于生意下滑,顧不得交稅。所在稅務機關也曾通知我申報納稅,但都被我拒絕了。后來被稅務稽查局查到,定為偷稅。除了補稅、加收滯納金外、并處于罰款,還差點被追究刑事責任??墒?,同行的李某從6月開始經營,也未申報納稅,那天,被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定為“不申報納稅”。雖然也給予補稅、加收滯納金、處于罰款。但我不明白的是,同樣的不繳稅,但定性卻不一樣。請問:什么叫“偷稅”?什么叫“不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對二者的處罰上有何異同? 納稅人:何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诹臈l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
  以上第六十三條說的是“偷稅”,第六十四條就是你所說的“不申報納稅”。構成偷稅的,必須具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同時采取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手段(六十三條列舉了偷稅四種手段);而“不申報納稅”主觀上具有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但沒有采取“偷稅”所列舉的手段。

  對“偷稅”和“不申報納稅”都是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于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不同的是,“偷稅”達到一定數(shù)額標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申報納稅”就沒有此規(guī)定。

  稅務機關之所以認定你“偷稅”,是因為你主觀上具有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又有了偷稅的手段即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而你的同行李某,雖然也有不繳稅款的動機,但他并沒有采取偷稅的手段,屬“不申報納稅”。因此,不繳應納稅款數(shù)額無論多少他都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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