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無差別待遇
稅收無差別待遇一般指以下4個方面:
(1)國籍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稅收負擔上有差別。
(2)常設機構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yè)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高于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同樣經營活動的企業(yè)。
(3)支付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在確定、計算本國企業(yè)利潤時,對其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應與在相同條件下支付給本國居民一樣看待,都應作為費用進行扣除,以保證不因支付對象居民身份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
(4)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不能因本國某個企業(yè)的資本為對方國家的企業(yè)或個人所擁有或控制,而給予比本國其他企業(yè)不同或更重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
實行稅收無差別待遇的稅種范圍,在經合發(fā)范本和聯(lián)合國范本中均提出應包括各種稅,但有些國家認為只應包括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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