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核定帳目混亂企業(yè)利潤案
某商標廠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外方股東為香港A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港幣200萬元,實際投資額為港幣250萬元,于1988年2月開業(yè)。公司主要生產各類針織、繡花、膠貼印刷商標。
二、基本案情
該公司產品以出口為主,自投產以來獲利微簿。公司開業(yè)頭兩年,由中外雙方派人組成公司管理層,經營該企業(yè)。1988年自報銷售收入1520747元,利潤額112515元。1989年度自報銷售收入3029927元,利潤額2784 03元。1988、1989年為企業(yè)的免稅年度。
從1990年起,該廠由香港A公司承包,承包協(xié)議規(guī)定,每年定額上繳給中方股東200000元人民幣,盈虧由港方負責。承包當年自報銷售收入396760元,利潤264086元。
稅務專管員在查帳時,發(fā)現該企業(yè)存在以下問題:
1、公司由股東單位——香港A公司進行承包管理,公司的產品以出口為主,客戶只有香港A公司。
2.公司產品的出口價格比前兩年下降了。
3.會計核算混亂不清。主要體現在港方承包后很多銷售收入不入帳;原材料購進只記流水帳,帳實不符。
針對該廠的情況,稅務機關認為如果采用通常的征稅方法,即按帳面計征,或者要求港方提供出口產品再銷售價格資料,無法準確計征所得稅。因此,根據《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廠1990年的所得稅,采用核定利潤的辦法征收。
三、利潤的核定
通過推算產品產量,核定價格和銷售收入,審定各項成本費用,從而計算該廠全年利潤。
1.以工時產量法推算產品產量。
核定其產量是正確核定所得額的關鍵。該廠共有各種商標制作機器128臺,采用三班制生產,每班8小時,每天24小時不停地生產,在計算產量時,考慮到工人休息、停電、不對稱產品定單停工等因素,核定設備開工率為80%,全年機器的實際工時為7000小時/臺(365×24×80%)。核定產量的第二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核定機器的臺時產量,專管員深入車間,對四種不同機器的臺時產量進行詳細記錄,核定織造機臺時產量為16打,車花機為18打,膠貼機為12打,印刷機為30打。
全年產量計算為:
織造機全年產量=臺數×開工工時×臺時產量=100×7000×16=11200000(打)
車花機全年產量=8×7000×18=1008000(打)
膠貼機全年產量=4×7000×12=336000(打)
印刷機全年產量=16×7000×30=3360000(打)
由于該廠1990年初和年末均沒有庫存產品數量的記錄,當年產量全部作銷售處理。
產品銷售按出口和內銷劃分。出口數量按海關報關單計算,內銷數量按總銷售量減出口數量計算。在品種分類上,因價格繁雜,按價格檔次分為兩大類核定:
品種 出口數量(萬打) 內銷數量(萬打)
織帶商標 1088 32
繡花、膠貼、印刷商標 440 30.4
合計 1528 62.4
2.核定銷售價格和銷售收入
該廠過去計算出口產品的銷售價格是按原與中方公司協(xié)定的價格。即每打港幣0.4元計算。在核定其出口銷售價格時,因本市沒有同類企業(yè)的廠價作比較,因此,選擇香港B商標廠售給本市某服裝公司的商標價格作參照,再扣除15%的廠批差率計算;內銷價格則以內銷發(fā)票上的價格進行抽樣平均計算。分類商標價格如下:
織帶商標:出口價為0.60港幣/打,內銷價為1.10元/打
繡花、膠貼、印刷商標:出口價為0.35港幣/打,內銷價為0.60元/打
根據以上價格及銷售量,計算銷售收入如下:
出口銷售收入=1088×0.60+440×0.35=806.8(萬港元)
按1990年12月31日港幣匯率1∶0.6865,折合人民幣553.8 7萬元。
內銷收入=32×1.10+30.4×0.6=53.44(萬元人民幣)
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6073100元
3.按核定的銷售收入和企業(yè)重新整理申報的各項成本費用(稅務機關審定的基礎上)計算全年利潤。
經審定的各項成本費用為:銷售成本4423116.85元,銷售稅金257 25.66元,銷售費用32331元,管理費用112891.67元。
全年利潤=6073100-4423116.85-25725.66-32331-112891.67
=1479034.82(元)
應納所得稅額=1479034.82×7.5%(減半期)
=110927.61(元)
該公司港方承包者對此核定無異議,并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了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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