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少代扣個稅被罰豈能讓職工埋單
問:日前,江蘇省溧水縣某金融機構在支付職工工資時應代扣個人所得稅15萬元,已代扣8萬元,少代扣7萬元。被稅務機關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的罰款。收到處罰通知書后,該單位便通知職工將按人算出的應納稅款和罰款,以現金方式交到財務處用于繳納稅款和罰款。請問他們這樣做對嗎?
答:依法代扣代繳稅款是稅法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因此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應由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單位承擔,而不能由作為納稅人的職工個人承擔。顯然,該金融機構的罰款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不能轉嫁到職工個人身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可以由稅務機關責令補扣補繳,因此該單位已經向職工個人收取的款項只能作為向職工補扣的稅款解繳入庫,而不能將罰款攤到職工頭上。對于單位收取現金交罰款的行為,該單位職工可以拒絕;如果單位執(zhí)意而為,那么職工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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