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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納稅問題

來源: 編輯: 2009/07/13 15:24:38 字體:

  一、基本案情

  在實際工作當中,有些稅務干部對于企業(yè)某個年度12月31日前沒有入賬的成本費用,都確認為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yè)該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當中被發(fā)現(xiàn),就認定為未按規(guī)定申報或虛列成本費用,處理的方法是補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二、涉稅爭議

  企業(yè)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究竟能否稅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該如何正確操作?

   法規(guī)依據(jù)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文件:“企業(y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法規(guī)依據(jù)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1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guī)定的‘企業(y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fā)現(xiàn)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三、爭議處理

  解決本案爭議處理的關鍵問題是:

  其一:要認真、系統(tǒng)、全面地理解稅法。關于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的稅務處理問題有兩個文件,一個是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講得是怎么處理,沒有講如何確認。另一個是國稅發(fā)[1997]191號,講得是確認的標準,對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做出了明確的定義。

  其二:要區(qū)別會計核算與匯算清繳的時點。年度會計報表終結時點是12月31日,而稅務機關法定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和年度申報的終結時點是次年的5月底。

   四、規(guī)避方法

  企業(yè)每年度在匯算清繳和年度申報的終結前,一定要認真仔細地核查上年度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情況,一旦發(fā)現(xiàn)“遺漏”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溫馨提示——補帳的具體操作方法:年度申報直接調整,財務報表作補充說明,相關憑證和記錄以“以前年度損益科目”入次年賬,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復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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