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guī)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瓊府[2003]71號

頒布時間:2003-11-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guī)定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救助制度,這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為了貫徹落實好《辦法》,切實做好我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認識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的重大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建立實施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機制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國務院決定對救助管理辦法實行重大改革,是十分及時和必要的,對于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維護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要的現實意義,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執(zhí)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職責的高度,站在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執(zhí)法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辦法》施行和救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盡快在思想觀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從過去強制性收容遣送轉變到自愿受助、無償救助服務上來,轉變到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關愛和保護上來。要采取多種措施,大力宣傳《辦法》,使全社會都關心支持《辦法》的實施,同時要讓那些確實需要得到救助的特殊弱勢人群了解國家的這一救助政策,在必要時懂得運用這一政策維護自身生存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把握政策,精心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要認真甄別救助對象。民政部公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規(guī)定,需要救助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各級救助單位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甄別求助人員,符合條件的積極救助,但決不能使救助站變成懶漢的“收養(yǎng)院”和犯罪分子的“避難所”。要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只有符合救助條件且要求救助的,方給予救助;對自愿放棄救助的受助人員應尊重其選擇。救助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費用或強制受助者勞動。

  要正確處理好救助與管理的關系。對于受助人員,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則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各級民政和救助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受助人員的管理工作。實施救助應以受助人員的救助需求確定內容和方式,而不能以滿足受助人的主觀愿望為尺度。對于受助人員的無理要求,要予拒絕。對于少數違法亂紀的受助人員,要理直氣壯地進行管理。要采取多種管理方法和方式,加強思想教育,實行制度約束,通過救助服務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具體實施管理。

  要實行政府、社會、家庭共同承擔救助責任的機制。救助管理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承擔救助管理機構設施建設、經費保障,以及對查找不到家庭及其家屬同時也查找不到戶籍所在地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妥善安置等責任。受助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承擔幫助解決返家受助人員的生產生活困難以及對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安置等責任。各級政府在履行相關責任的同時,要協調和指導本地社會各界承擔起相關的社會責任,動員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建等方式資助救助工作。要采用教育和法律相結合的手段,要求每個家庭依法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責任,盡量降低流浪乞討人員數量;對已流浪乞討的人員,應予接回。對遺棄撫養(yǎng)、贍養(yǎng)對象又屢教不改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切實抓好救助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省收容遣送站要抓緊做好更名轉制工作,盡快完成新老體制和新舊制度的轉換,確保中央和我省各地救助工作的銜接。市、縣政府應根據城市社會發(fā)展需要和提高政府社會管理能力、公共服務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救助管理站。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的地方,由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目前不需設立救助管理站的,應在民政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開展本轄區(qū)的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站為財政補助事業(yè)單位,其救助經費包括工作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救助管理站為受助人員提供食宿定額定量的標準,由省民政與財政兩個部門具體商定。未設立救助管理站的市、縣,同級財政要安排臨時救濟金,用于救濟符合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統(tǒng)籌用于救助工作。

  各級政府要重視救助管理站的自身建設,按照“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要求,盡快對現有救助管理站設施進行檢查、評估,不符合條件的要抓緊更新改造。民政部門要注意救助管理單位領導班子的建設,實行定期考核,加強監(jiān)督管理。要有計劃地開展救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培訓,使相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依法實施救助的內容和方法,以適應我省救助工作的需要。

  四、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抓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要深刻認識施行《辦法》的重要性以及任務的艱巨性,充分預見這項改革對城市社會管理、社會保障、社會秩序可能帶來的影響,真正把施行《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起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有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領導重視、部門共管、社會支持的工作局面。

  各級民政部門是負責救助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依法履行好救助管理職能。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設立、變更、人員編制核定的登記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將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與民政部門共同制定救助標準和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管好用好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公安部門承擔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的職責,并將流浪街頭、無家可歸、無監(jiān)護人的精神病人引導、護送到指定醫(yī)院接受治療;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fā)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后要積極安排搭乘相應的交通工具,運送受助人員到相應的目的地;衛(wèi)生部門對于救助站送治的突發(fā)急病的受助人員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要積極予以收治;工商、城管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救助工作;法制部門要清理廢止收容遣送法規(guī),制定救助管理新規(guī)章。

  隨著《辦法》在我省的施行,可能會出現許多以前未曾預料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政府特別是民政部門要深入實際,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研究新問題,分析新矛盾,完善有關政策措施。要努力探索在尊重、保障公民權利的前提下,對流動人口進行有序、有效管理,維護城市良好社會秩序的新思路、新辦法,推動我省救助管理工作順利進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協調發(fā)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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