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引起重視
眾所周知,“營改增”有助于消除重復征稅,減輕企業(yè)負擔,促進外貿出口企業(yè)發(fā)展。但是,從筆者調查的情況看,“營改增”在試點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應當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
問題一:地方政府收入變得不確定。從我國財政體制來看,國稅機關征收的稅收一般分為中央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兩部分。而根據“營改增”政策,“營改增”收入絕大部分歸地方政府所有。隨著“營改增”全面鋪開,“營改增”收入極有可能在未來被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按比例分成。如果這在未來變?yōu)楝F實,按照目前的慣例,地方減少的收入將通過轉移支付等辦法彌補。但問題是,轉移支付會增加財政資金流轉環(huán)節(jié),程序比較復雜,而且很容易受到人為因素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不確定性也就因此增加,地方政府的財力負擔也隨之增加。
以安徽省和縣為例,2013年地稅收入為8億元,“營改增”后,和縣地稅局征收的稅款比2012年減少3000萬元。假設現階段由國稅局暫時代征、收入全部歸地方財政的稅款未來變?yōu)橹醒肱c地方的共享稅,分享比例為75:25,地方政府將減少750萬元的收入。筆者注意到,近年來國家出臺的多項稅收政策,不少是以減少地方收入為代價,造成中央收入越來越多,地方收入越來越少,而“營改增”又加劇了這種狀況。
問題二:稅收控管難度進一步加大。從事交通運輸的納稅人一般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城市中的出租車、貨運車不少也承包給個人經營,承包者向單位上繳承包費。試點前,交通運輸業(yè)納稅人大多為代開票納稅人,他們在代開發(fā)票時繳納3%的營業(yè)稅,預征2.5%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1.5%),并按營業(yè)稅稅額附征7%的城建稅、3%教育費附加和0.5‰的印花稅。由于交通運輸業(yè)納稅人分布廣、經營復雜、流動性強,在稅收征收上,地稅機關主要采取以票控稅的方式。“營改增”后,地稅機關想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增值稅外的其他稅收,以便于繼續(xù)實行以票控稅。但是,國稅機關出于代征會影響國稅機關社會滿意度、辦公場地狹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慮,不愿為地稅機關代征地方稅,造成了“營改增”納稅人在申請代開發(fā)票時只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印花稅無法同步征收,增加了源泉控管的難度和稅款流失的風險。
問題三: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交叉管理帶來管理真空。“營改增”使不少原來的地稅機關純管戶變成了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共管戶。由于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雙方共同辦稅還未形成一定機制,導致出現了管理上的真空。據筆者調查,按照“營改增”政策,安徽省和縣共有23戶納稅人既繳增值稅又繳營業(yè)稅,其中有18戶每月營業(yè)額超過20000元,應該納稅。“營改增”后,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各自計算并核定營業(yè)額,這些納稅人都達不到起征點,從而帶來稅收管理上的真空。
問題四:稅控機重復購置問題突出。隨著“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原來使用的地稅稅控機將被淘汰,納稅人需要購買新的稅控機,這樣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損失,也造成一定的浪費。此次改革,和縣地稅涉及稅控機戶共有52戶,如果按每戶3500元計算,重新購買這些稅控機至少需要18.2萬元。從全國角度估算,浪費將更多。這些稅控機都是納稅人用自己的錢向地稅機關購買,“營改增”后,這些稅控機不能繼續(xù)使用,國稅機關很有可能要求這些納稅人再重新購買新的稅控機,從而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問題五:部分稅收政策亟待完善。根據現行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guī)定,固定業(yè)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由于貨物運輸業(yè)經營的特殊性,納稅人長期流動營業(yè),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很難掌控稅源,要求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發(fā)票,給納稅人造成很大不便。和縣地處安徽省和江蘇省交界處,全縣有200多輛江蘇籍汽車在和縣跑運輸,如果要求他們到江蘇省開具發(fā)票,無形中增加了他們申報難度和納稅成本。水路運輸亦是如此。根據海事部門規(guī)定,船舶必須以公司名義經營,但實際上多數船舶是以公司的方式辦理入戶手續(xù),的公司并不掌握其經營狀況。這些船舶在承接運輸服務時同樣存在發(fā)票難以開具和稅款難以申報的問題,造成了稅收流失,進而派生出代開發(fā)票或虛開發(fā)票的現象。
針對“營改增”出現的問題,筆者希望財稅部門能夠予以重視,加大國地稅協(xié)調力度,積極建立國地稅代征機制,確保地方收入不減少,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及時解決政策問題,確保“營改增”取得預期效果。
作者單位:安徽省和縣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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