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享受免抵退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yè)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xù),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fā)生委托出口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xù),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