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補償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問題】
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補償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案】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中有如下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時,需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另外有湖北和北京國稅局認為,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