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分別注明設備款和安裝服務費,按兼營計算增值稅嗎
【問題】
與建筑公司簽訂安裝設備的合同分別注明設備款和安裝服務費,是否必須選擇按兼營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按兼營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別按銷售貨物的稅率和提供安裝服務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納稅人是可以選擇按兼營或選擇按混合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設備是自產的,應按兼營分別計算銷售設備和安裝服務繳納的增值稅;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設備是外購的,建筑公司可以選擇按兼營或選擇按混合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