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的若改為15%加計抵減政策如何備案
【問題】
我公司2019年10月前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10月份及以后想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是否需要修改備案信息?
【答案】
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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