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出差的火車票能否在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
【問題】
勞務派遣員工出差的火車票能否在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 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 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一: 關于降低增值稅稅率及擴大抵扣范圍》第四條明確, 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個人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于可以抵扣的范圍。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勞務派遣員工出差的火車票應在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