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材料用于研發(fā)取得專票進項稅能否抵扣
【問題】
購進材料用于研發(fā)取得專票進項稅能否抵扣?
【答案】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上述規(guī)定,購進材料用于研發(fā)不在進項稅不得抵扣的范圍,取得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