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使用超過半年可以免征房產稅,是否要經稅務機關審批
企業(yè)房屋大修停止使用超過半年可以免征房產稅,是否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guī)定如下:
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guī)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xù)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因此,企業(yè)房屋大修停止使用超過半年可以免征房產稅,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