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占用耕地供水,是否減免耕地占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第十五條規(guī)定,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根據上述規(guī)定,自來水公司占用耕地供水,可以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