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取得注明改簽費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12366熱點問題2019年第11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5. 企業(yè)員工出差,取得電子客票行程單,行程單中單獨注明了改簽費,改簽費是否可以按照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進項稅?
答復: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列明的機票改簽費,屬于航空運輸企業(yè)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參照云南省稅務局的答復,企業(yè)取得的注明改簽費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