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問: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
因此,貴公司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問: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
因此,貴公司對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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